- 索 引 号: ND07115-0100-2023-00133
- 发文字号: 柘自然资规条书〔2023〕4号
- 发布机构: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2023-03-01
- 标 题: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机械制造产业集中区350926-YSY-B-15-1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砚山洋山海协作示范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编稿)〉的批复》(柘政综〔2021〕67号)、《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机械制造产业集中区350926-YSY-B-15-1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
用地位置 |
柘荣县机械制造产业集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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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编码 |
350926-YSY-B-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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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用地面积(M2) 4988.36 |
建设用地 |
498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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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用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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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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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
容积率 |
≥1.2且≤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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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容建筑 面积(M2) |
≥5986.08且≤149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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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系数(%) |
≥40 |
绿地率(%) |
≥10且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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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高(M) |
限高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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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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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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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应在用地红线内建设,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2.因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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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
东 |
西 |
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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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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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 |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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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
停车泊位 |
机动车 停车位(个) |
0.2~0.4 车位/100㎡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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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
非机动车位 1~5 车位/100㎡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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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出入口 |
建议开口位置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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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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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用地 面积(M2)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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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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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等其他 |
公共安全 |
设计单位设计前,应认真分析地块的城市防灾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要满足防洪、抗震、人防和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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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应按规划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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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的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省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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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红线退让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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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 |
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生长状况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厂区整体环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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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周围环境协调,并设计灯光夜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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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严禁在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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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建设的公用市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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