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7100-0200-2020-00100
- 发文字号: 柘政〔2020〕4号
- 发布机构: 柘荣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0-12-07
- 标 题: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间和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通告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噪音扰民和空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柘荣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间和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县中心城区4.8平方公里范围(含双城镇各社区、青凤村,城郊乡湄洋村、前山村等)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时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和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节日的每日上午六时至夜间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和十五不限时。
三、在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广播电视台等重要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城市主次干道、隧道及地下通道;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烟花(见附件)。
五、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活动举办前应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施行。
六、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放时间、地点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寄递、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柘荣县中心城区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柘荣县中心城区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
产品分级 |
产品大类 |
产品小类 |
药量要求 (单发装药量) |
备注 |
D |
喷花类 |
|
≤10克 |
无硫烟花 |
旋转类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1克 |
无硫烟花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3克 |
无硫烟花 |
|
线香型 |
≤5克 |
无硫烟花 |
||
C |
喷花类 |
地面喷花 |
≤200克 |
无硫烟花 |
手持喷花 |
≤75克 |
无硫烟花 |
||
旋转类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30克 |
无硫烟花 |
|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
≤15克 |
无硫烟花 |
|
线香型 |
≤25克 |
无硫烟花 |
||
爆竹类 |
排炮 |
≤0.2克(白药炮) |
200响以下,微硫 |
|
≤1克(黑药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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