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7100-0500-2023-00005
  • 发文字号: 柘政综〔2023〕8号
  • 发布机构: 柘荣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3-01-18
  • 标    题: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柘政综〔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1-31 15: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柘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加强我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我县保障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推进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宁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柘荣县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我县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柘荣县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影响行政辖区的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突发事件;

  (2)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较小的,但超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涉及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或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

  (3)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4)省政府或市政府责成处置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暴雪、低温冷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火灾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重大活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本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从低到高可分为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或需要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发生本县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县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或省政府已经启动Ⅲ、Ⅳ级响应。

  (3)Ⅱ级响应。发生跨县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市、县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或省政府已经启动Ⅱ、Ⅲ级响应。

  (4)I级响应。发生跨县行政区域或省市内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市、县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行动或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或省政府已经启动Ⅰ、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1.7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我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柘荣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组织制定、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县政府备案。

  (4)基层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鼓励与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政府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柘荣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县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县委有关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驻柘部队和武警中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县委有关领导、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

  县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2.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2.3 县级部门工作分工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和制定,并负责综合协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和制定,并负责综合协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起草和制定,并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宁德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县与相邻县(市、区)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各级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6 乡镇、基层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应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指导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7 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3.1.2全方位防范各类风险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推动防灾减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城市抗灾设防能力,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监管措施,严防增量安全风险、降低存量安全风险;把安全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能力;建立完善社会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提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

  3.1.3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

  3.1.4全面识别城市建设风险

  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全面开展综合性规划、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逐步推进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应用及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安全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1.5统筹推进应对突发事件基础能力建设

  县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建立监测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事先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 预警

  县政府、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并充分运用各类发布手段和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并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省、市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宁德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视情况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判。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及时、准确,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反映和咨询渠道,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⑨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停市、停运等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解除预警。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同步报送县委宣传部,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信息报送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柘荣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3-8352215,传真:0593-8352395;柘荣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593-8351683,传真:0593-8351766;柘荣县委宣传部电话:0593-8355600,传真:0593-2272289。

  紧急情况求救电话:公安110, 消防119,医疗急救120。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宁德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②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宁德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③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宁德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④宁德市政府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专业监测机构以及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壮会秩序,按照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调动辖区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突发事件进行研判、评估,决定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及时向宁德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接到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报告,县外事侨务及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6)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进行。

  (1)启动突发事件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指挥,调动全县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调集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2)启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单位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

  (3)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县政府的现场指挥部成员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协同联动。县政府要积极协调驻柘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3.4 应急处置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劝解、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有应对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请并配合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县外事办、县委台港澳办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3.6 扩大应急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适时协调周边地区、驻柘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出现县政府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县(市、区);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县政府范围,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宁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当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7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政府逐级上报提请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3.3.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应急结束后,应将处置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

  (3)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报县政府,再由县政府视情上报上级政府。

  3.4.2 社会救助

  (1)县民政局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县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7)县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4.3 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建(构)筑物,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请求,上报县政府,再由县政府汇总上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3.4.4 调查评估

  (1)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决定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宁德市政府提出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划分,组织成立突发事件评估工作组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修订的意见建议。

  (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4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支持保障,加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力度,配齐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能源、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县政府的统筹指导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3)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驻柘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柘荣县蓝天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4.2财力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物资装备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

  (2)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大口径钻机、高层建筑灭火装备和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

  (3)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4.4基本生活保障

  由县应急局统筹、有关部门配合,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1)由县卫生健康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2)发生突发事件时,辖区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

  4.6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实现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县交通运输局应制定突发事件期间的通行线路、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

  4.7治安保障

  (1)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派出所要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保障

  (1)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地区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2)县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规划、建设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3)地下人防设施由县人防办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县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当地供水部门负责,供电由县供电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由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紧急避难场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临时避难场所的征用工作,由县住建、城投等部门负责。

  (4)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融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电网络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形成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县政府统一协调。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证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和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

  (3)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4.10公共设施维护

  (1)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县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3)自然资源部门要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县政设施,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4)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5)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1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4.12法制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政法委、司法局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地方规范性文件,确保应急准备依法落实,应急处置依法进行,提高各级政府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县政法委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按照县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县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乡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报送宁德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县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抄送宁德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送县政府备案。必要时,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4)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县政府预案相衔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5)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5.5.1 宣传教育

  (1)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2)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地震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县教育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县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5.2 培训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3.柘荣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柘荣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编号

事件类别

有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

1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局

2

水旱灾害

县水利局、县应急局

3

地震灾害

县应急局(地震站)

4

地质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5

森林火灾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6

农业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

7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

8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9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二、事故灾难

10

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12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13

工贸及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14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

15

大面积停电事故

县工信局

16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县发改局

17

城市燃气事故

县城市管理局

1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县生态环境局

19

核与辐射事故

县生态环境局

20

通信网络事故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21

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2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3

烟花爆竹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24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25

火灾事故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6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27

建筑物坍塌事故

县住建局

28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

29

传染病疫情

县卫健局

30

职业中毒

县卫健局

3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县卫健局

32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33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34

药品(含疫苗)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35

生物安全事件

县科协、县农业农村局、

县卫健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36

突发粮食事件

县粮储局

37

金融突发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柘荣县支行、县银保监管组

38

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

39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40

刑事案件

县公安局

41

涉台突发事件

县委(台港澳事务办)

42

涉外突发事件

县委(对外事务办)

43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委宣传部

44

民族宗教事件

县民宗局

45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县粮储局、县市场监管局

46

舆情突发事件

县委宣传部

4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县教育局

48

医患纠纷事件

县卫健局、县公安局

49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县发改局

  附件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编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柘荣县汽车站

2

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健局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各通讯运营商

4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粮储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武警柘荣县中队

5

群众生活保障

属地人民政府

县市场监管局、县粮储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红十字会

6

社会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

武警柘荣县中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突发事件有关牵头部门

7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8

专家技术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县各专业专家库、县科协、县教育局、科研机构等

9

能源供应保障

县发改局

县应急局、柘荣县供电公司、武警柘荣县中队

10

灾害现场信息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

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 县工信局、武警柘荣县中队

  

  

  附件4

  柘荣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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