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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2-12-1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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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根据省、市、县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县级财政投资购建,由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并用于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县直、乡镇单位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其共同居住家属),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即东抵东狮山脚,北临乌岩下水库北部的黄家园,西界际头茶林里,南至东源乡岩潭。包括双城镇全境、城郊乡政府所在地及所属岭边亭、湄洋、下村等村落、东源乡政府所在地及所属东源、洋边、西源的地域范围)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拥有的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的;

  2.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不含领取退休住房工龄补贴对象)。

  第三条 申请配租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县直、乡镇单位干部职工均可向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有配偶和子女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取《县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将其申请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在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3. 复查公示。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进行汇总统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7天时间公示。

  4.排序配租。复查、公示无异议后,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采用摇号抽签或自行组织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外地籍赴柘工作的住房困难干部、引进人才和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配租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家庭人口数和房源实际情况配租相应的户型。原则上单人户配租4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内的户型或是单独的一间。双人户或3人以上配租4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

  5.签订合同。配租的住房确定后,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配租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并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租金管理

  (一)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楼幢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80%以下。

  (二)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收取。

  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卫生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

  (二)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向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如实申报。

  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年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等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承租人信息转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以及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予以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申请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不得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或者改变用途。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给所在单位通报该情况,由其督促催缴。

  (六)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承租人,由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还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承租人根据本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绝退出的,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障对象的监督。

  (二)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使用管理等环节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已承租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受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二)现居住的承租人不属于本规定对象范围,但符合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

  (三)本规定由县政府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