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2-22 15:2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履行1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2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3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3项以上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培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情况记录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或者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知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与实际不符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有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明确显示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5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拒绝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拒不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造成损害的,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生产经营单位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规定:违法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6万元以上6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3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77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7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4万元以上9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20万元以上2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34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4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2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⑩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1.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1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40人以上45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35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2亿元以上1.3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造成4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35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35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改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

  本项以《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十四项为准。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

  本项以《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十四项为准。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本项以《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十六项为准。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第二十五条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单位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单位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 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7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7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7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7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4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77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7万元以上84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4万元以上92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单位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20万元以上26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6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34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6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4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88人以下重伤,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8人以上94人以下重伤,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2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4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单位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1.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1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40人以上45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35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2亿元以上1.3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4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35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35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不足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实施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 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逾期3日内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3日以上整改,或者未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门及以上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实施标准: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安全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缺少4学时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缺少4学时以上8学时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缺少8学时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名矿山新招的进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名及以上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存在2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名以上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或应急资源调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进行论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进行论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未进行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有告知,但告知内容不齐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告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未开展评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有及时修订,但未重新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及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3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

  1.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有1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有2次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次以上拒绝或者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存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中一项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中两项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中三项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上的罚款;

  4.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中四项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中五项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1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2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3项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在醒目位置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毒性鉴定资料和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都未报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变更劳动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变更劳动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为1名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未为1名以上3名以下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或者有偿提供复印件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3名以上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或者为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复印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不足30%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上不足50%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①有1处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

  ②有2处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③有3处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①有1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0万元罚款;

  ②有2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有3处以上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①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

  ②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①未向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向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向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①发现3处以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②发现3处以上6处以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发现6处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修、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①有5名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②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未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但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但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既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设置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首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①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3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3人以上的6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6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

  ①首次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②2次及以上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①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3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3人以上6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6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3项以上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迟报、漏报疑似职业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迟报、漏报职业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谎报、瞒报疑似职业病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谎报、瞒报职业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处(次)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次)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次)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次)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现5处(次)以上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现5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1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2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3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4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5项设置均未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1项未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2项未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项均未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2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3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4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5.使用5台(套)以上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现5处以上,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擅自停止使用1处(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擅自停止使用2处(次)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擅自拆除1处(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擅自拆除2处(次)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安排1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安排2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1)安排5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1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

  1.首次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次以上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次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次以上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已经对1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对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对50人以上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首次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2次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3次以上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且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缺少2项以上5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缺少5项以上7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缺少7项以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七)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八)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九)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健全,但未落实到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既不健全,也未落实到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指使1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指使2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指使3人以上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如实提供1项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提供2项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提供3项文件、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存在1名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名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名以上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不承担1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承担2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承担3名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3.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六)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七)违法行为描述: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八)违法行为描述: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3.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更改和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隐瞒有关情况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有关情况和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内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业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施标准: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规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水按照规定检测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现1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现2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现3处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现1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现2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现3人以上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堆放大宗物资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对个人处1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O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O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O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实施标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股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有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地质勘探单位在开展地质勘探作业30日内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质勘探单位在开展地质勘探作业超过30日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四、五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二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一等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库、险库和病库采取措施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规定对病库采取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对险库采取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对危库采取措施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四、五等尾矿库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等尾矿库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二等尾矿库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一等尾矿库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并进行抢险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及时报告,但有及时进行抢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及时报告,但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及时报告,也未及时进行抢险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任:

  1.有经过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论证并同意,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而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进行闭库前的闭库设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又未进行闭库设计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进行变更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八、《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年生产规模20万吨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年生产规模2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40万吨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年生产规模4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对有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相邻采石场,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直接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开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分层开采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层开采的最小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作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层开采违反开采顺序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爆破作业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的或者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2处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不足3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其他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或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处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以上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制定未按规定制定防洪措施或设置截水设施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防洪措施,但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完善防洪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但未归档管理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每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2.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发现问题未督促其立即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包单位有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挪用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挪用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挪用3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承包单位既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也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并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并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并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处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以上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施工单位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既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也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2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3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以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也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实施标准: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以上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处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万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6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3.存在2处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内,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60日以,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1处(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2处(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3处(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处置方案,责令改正,可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执行。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保障其完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但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或者有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也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核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核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核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给予罚款:

  1. 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申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效期满后15日以内申请复核换证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效期满后15日以上30日以内申请复核换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效期满后30日以上申请复核换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绝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扰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处罚: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处罚: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处罚: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处罚: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增加使用1种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增加使用2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以上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存在1种化学品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2种化学品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存在3种以上化学品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项)以上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3万元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在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又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超过危险等级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核定限量,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超过危险等级,又超过核定限量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储存烟花爆竹价值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烟花爆竹价值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储存烟花爆竹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价值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价值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建立和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但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和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但有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建立和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也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日以内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日以上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申请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申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申请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申请的,处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申请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实施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1.超出范围的价值为1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范围的价值为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范围的价值为1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4. 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有进行辨识,有提出防范措施,但未建立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有进行辨识,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进行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有按规定制定作业方案,但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规定制定作业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规定: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监测,或者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既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监测,也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处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