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曹X
处罚名称:XXXX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处罚事由:1.作为XXXX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采购员、仓库管理员、安全处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没有明确厂长、车间主任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行为;2.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公司隐患排查制度未得到严格落实,厂、车间各级隐患排查职责不清,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上述的违法行为,对XXXX钢业有限公司“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文书号:(柘)应急罚〔2021〕15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柘荣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