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1-08-24 17:3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中小学校: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福建省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6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政府主导和行业市场引导,优先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结合。婴幼儿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有主体责任。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科学知识和技能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充分尊重婴幼儿健康成长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严格规范行业发展,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健康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乡镇要从辖区实际出发,积极整合调整各方资源,开展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设立一个以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有关部门在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分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综合治理体系,积极营造、优化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县至少建1家符合本地实际,达标规范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落实产假、哺乳假及配偶陪产假等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2.提升家庭育儿能力。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和指导中心,聘请儿保、婴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团队,利用社区党群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互联网等平台,不定期开展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专家咨询等,为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责任单位:卫健、计生协会、妇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完善婴幼儿成长记录与日常照护档案规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卫健

(二)推进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 

4.统筹规划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新建居住区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民政局

5.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探索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

责任单位:卫健、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

6.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依托村委会、妇代会、计生协会、卫生院等基层力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在偏远农村,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深入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通过建设“向日葵亲子小屋”等载体,不断促进农村婴幼儿早期发展。

责任单位:计生协会、卫健、民政局、妇联

7.开展志愿服务。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妇联

(三)发展多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8.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房租等措施,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引进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责任单位:发改、财政局、卫健

9.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责任单位:教育局、卫健

10.鼓励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建设员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卫健、发改、总工会

(四)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管。

11.落实备案制度。开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中,要引导主营业务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等字样。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卫健部门推送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卫健部门备案。卫健部门应及时依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责任单位: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

12.加强监管力度。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监管,建立以卫健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对未登记、注册或超营业范围经营、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主动备案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等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卫健、发改、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教育

局、民政局、住建局、消防救援

(五)加快队伍建设

13.鼓励柘荣县职业技术学,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社部门要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计生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对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岗前、职业技能、安全教育、职业道德等培训。

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妇联、总工会、计生协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健、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县要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优先支持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普惠服务供给。

 

附件:柘荣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柘荣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柘荣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我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

二、人员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卫健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卫健,其他成员单位由编办、发改、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救援队、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生协会等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健,承担联席会议

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分管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由卫健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有序发展。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教育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四)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融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体。

(五)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婴幼儿照护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十三)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审批登记。

(十四)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五)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六)妇联组织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和指导中心。